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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资本使用 化解民营船企融资难

发布时间:2013-07-04 作者:ecnc 
关键字:民营船企 
日前,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福建省一家涉及船舶贸易的大型集团公司正在与上海一些金融机构以及江苏、浙江的部分船舶企业酝酿成立一个共同基金,意在为国内中小型民营船企提供融资支持。民间资本的积极介入,为民营船企疏通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值得关注和研究。
日前,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福建省一家涉及船舶贸易的大型集团公司正在与上海一些金融机构以及江苏、浙江的部分船舶企业酝酿成立一个共同基金,意在为国内中小型民营船企提供融资支持。民间资本的积极介入,为民营船企疏通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值得关注和研究。

  造船业作为资金周转量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行业,对融资的需求非常大。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由于船舶市场火爆,新造船价格和利润高企,造船行业不仅容易得到银行的青睐,还吸引了大量民间资本,它们通过集资合股造船、民间担保借贷等形式介入其中,支撑了我国大批民营船企超常规发展。不过,随着船舶市场的持续低迷,金融机构在船舶融资领域全面转向谨慎和保守,大面积地停止了对船企的抵押贷款,甚至采取提前抽收贷款等措施,加上民间资本仓促逃离,仅浙江温州、台州地区近年来就有约200亿元民间资金相继撤出造船行业,使得“融资难”成为各船企目前普遍面临的制约性瓶颈问题,尤其是中小型民营船企的处境更加艰难,导致不少逃债、索债的诉讼案件发生。

  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推动自身的发展壮大,曾是我国中小型民营船企的特色,因此,更好地规范民间融资集资,或许可以使之成为民营船企目前破解融资难题的一条有效途径。对此,有关专家建议,在民间集资造船方面,可借鉴我国其他风险投资领域的做法,采用有限合伙制度进行相关操作,将发起者、参与者、出资者等按章程区分为不同性质的合伙人,使其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以防范资金无序进出而对整个造船生产经营活动的危害,保障船企的有序运行;而对于民间借贷,则应鼓励其走向阳光化,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前银行贷款实际利率适当调整其利息,同时采取民间借贷登记监管制度,或规范民间借贷交易市场,以保护资金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市场形势下,设立以船企为主要受益对象、以提供造船生产资金为主的共同基金,或将是满足民营船企资金需求的更佳途径。鉴于民营船企资本规模较小、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能力较弱、缺乏风险防控机制等现状,金融机构对其信用审查、融资审批非常苛刻且用时较长,导致相关船企的融资需求难以及时得到满足。而通过设立行业性或区域性的共同基金,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有实力的船企、金融企业和民间投资者“同舟共济”,则可以集薪成炬,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这将为中小型民营船企增添一条正常、安全、可靠的融资渠道,促进其实现可持续发展。

  当然,要想有效引导民间资本特别是社会闲散资金,设立规范的产业投资基金,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多方共同给力。一方面,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有关各方要转变思路,做好金融创新工作,尽快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审批、监管制度,实现产业基金的正规化、合法化、市场化运作,使民间资本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基金内部应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和规范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业务在“阳光下”操作,切实维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船企自身也要不断修炼内功,以良好的形象和强大的发展潜力来吸引基金投资人的眼球,让他们放心投资。我们相信,随着产业投资基金操作模式的不断完善,民间资本将会发挥出更大的能量,我国船舶工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也将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