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为自动驾驶车辆立法带来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02-18
作者:
佚名
来源:互联网
德国此次出台的首部自动驾驶法律,将加快大众、宝马、戴姆勒等德国汽车巨头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发展。除了这些德国企业外,克莱斯勒、雷克萨斯、林肯、福特、沃尔沃、菲亚特、丰田等著名汽车制造商也纷纷独立或与其它企业合作,加快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与测试。
德国此次出台的首部自动驾驶法律,将加快大众、宝马、戴姆勒等德国汽车巨头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发展。除了这些德国企业外,克莱斯勒、雷克萨斯、林肯、福特、沃尔沃、菲亚特、丰田等著名汽车制造商也纷纷独立或与其它企业合作,加快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与测试。继大众、福特、法拉第和谷歌等企业后,百度在2016年9月也拿到了美国加州政府颁发的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牌照,目前获得牌照的企业已有33家。
我国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的建议
适时加快自动驾驶汽车配套法规的制订步伐,根据全球各大车企战略布局,无人驾驶汽车将在2021年投入市场。那么,我国适时推出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规也显得至关重要。目前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还仅限于特定内部道路和产业园区试点。要实现L3及以上级别技术的大规模应用,需要道路场景更加复杂。
推动ADAS技术发展,助力自动驾驶安全。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是实现自动驾驶技术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安全驾驶的重要技术。目前该技术在我国市场渗透率仅为3%左右,发达国家为7%~8%,我国拥有较大应用空间。我国虽有企业掌握了核心识别算法,比如苏州智华的安全辅助系统(LDW/FCW等)已在广汽、长安、上汽等车辆应用,但多数企业还处于模仿国外产品阶段,自主ADAS技术发展相对滞后,绝大部分市场已被Mobileye、大陆、德尔福、博世等国外企业占据,急需提升ADAS技术本土化竞争力。
强化自动驾驶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把信息安全作为自动驾驶法规的重要内容,重视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过程中数据信息的保护和网络攻击的防范。
发挥保险业对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推动作用。商业保险模式与自动驾驶的融合,有利于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一是可仿效日本保险公司,鼓励我国保险业推出自动驾驶汽车路测险种。二是针对自动驾驶车辆数据及网络安全隐患研制相关保障险种。三是在自动驾驶 L2—L3 阶段广泛应用 UBI 车险模式,该模式可根据驾驶人行为及车辆使用情况数据来判定保费,保费优惠可促使车辆使用者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进行人为干预,以减少事故并增强消费者对自动驾驶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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